实践中,很多财务人员认为有收入就要缴纳增值税,无收入不缴税,只要会计上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那增值税也必须同时确认并缴纳。a公司会计就遇到类似问题,该公司产品以建安设备为主,出售给建筑公司b公司,b公司已验收入库并使用工程项目,但合同约定需建筑公司收业主相应工程款项后,方能支付给该企业设备款。由于种种原因,建筑公司b公司未能与业主完成工程结算,未收到相应款项,相应设备款也未支付给a公司。
a公司会计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了相应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那么问题来了,是否必须确认并缴纳相应增值税?因该款项巨大,会计担心如果不缴被税务局稽查到,a公司会被处以罚款并缴纳滞纳金。一时间,会计拿不定主意。那么是否账面上收入确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必须确定并缴纳呢?
答案是否定的,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很多时候并不一致, 会计确认收入依据的是会计准则,而增值税确认收入依据的是税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该规定,在赊销与分期收款方式的情况下,a公司会计虽然确认了收入,增值税款却可“延期”!在此情况下,如果你这时缴增值税,是给老板多缴税了!
所以,会计人注意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一致的, 增值税义务产生并缴纳时间只能根据税法规定来进行,与账面会计收入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