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1月11日由国务院颁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地方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和养殖业者对有关概念把握还不够准确、理解还不到位,在落实《条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对政策的误解,导致很多地区政府以错误的理解指导行为,强行关闭或者拆除部分养殖场,给广大养殖户造成了巨大损失,接下来李桥律师就为您分析一下,“禁养区”是不是“无禽类区”?处在“禁养区”就必须关闭或被拆除吗?
首先,“禁养区”不等于“无畜禽区”,不是说在“禁养区”就一只鸡一头猪都不能养,这种想法过于偏激,是对政策的误解。目前有些地区在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清理整治的时候就出现了对“禁养区”概念误读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划定的“禁养区”实行“全面禁养”,即划定区域内一头猪或其他畜禽也不能养,现有养殖活动一律限期清理。这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表述的一种典型误解,不利于政策的实施和广大养殖户权益的保护。
我们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对所谓的“禁养区”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也就是说,在上述区域,不允许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那么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标准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达到的。那么我们来看看它的标准到底有哪些?
1.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只以上。
2. 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小区内养殖户5户以上,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也就是说,达到上述标准,才能称得上是“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才是“禁养区”禁止的对象,而不是一头猪、一只鸡或其他畜禽都不让养。可以看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出现“禁养区”这三个字,所指区域也更不是一头猪都不让养的“无畜禽区”。那些以此为借口,禁止养殖家禽的政府命令肯定是不正确的,即使确实将养殖场建在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域,政府也要履行法定程序才可以责令养殖户关闭或者拆除养殖场,而不是直接将养殖场拆除不给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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