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发布《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的公告》(“公告”),公告称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申请人办理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人可以不必到国家工商总局领取。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转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办字〔2015〕 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提高名称核准工作效率,总局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以下称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简称全程电子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如:大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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