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限规定包括有: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受理该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